|   项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    行政执 法主体  |    省公安厅、各市县 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  |  
|   办公地址  |    省公安厅、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  |  ||
|   办理人员  |    公安出入境民警  |    办理 对象  |    海南省常住户口居民  |  
|   联系电话  |    68580613(省公安厅) 各市县出入境管理部门  |    电子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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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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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  ||
|   办理条件  |    
 
 
 无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的具有海南户口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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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材料  |    
 1、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申请表; 
 2、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3 、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4 、除海口、文昌、琼海、洋浦、三亚外,定安、屯昌、儋州、白沙、昌江、陵水、保亭、乐东、东方、澄迈、五指山、琼中、临高、万宁、垦区等15个县(市)公民在申请普通护照时,还需提交派出所或单位意见; 
 5、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必须按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在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6、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要求特殊调控地区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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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  ||
|   办理程序 及时限  |    1、有审批权地区:海口、洋浦、三亚、琼海、文昌受理审批——省公安厅制证; 2、无审批权地区:市县公安局受理审核——省公安厅审批制证。 办理时限:15日  |  ||
|   收费标准  |    贴纸加注20元,护照200元 ,丢失补办400元,{国家特价局、财政部 [1993]价费字164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0]293号}、{公安部 公境出[2007]2222号}  |  ||
海南省因私护照办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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